2011年6月24日 星期五

健康 - Google 新聞: 醫院治性侵__最高院:依法論法 - 中時電子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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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治性侵__最高院:依法論法 - 中時電子報
24 Jun 2011, 10:45 am

     最高法院昨天裁定性侵犯應在醫院治療,被衛生署批「恐龍法官」。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今天指出,法官依法論法,衛生相關人員若有這樣的評論,令人匪夷所思。

     張淳淙表示,性侵害的犯罪其實是一個病態性的人格特質,不論是心理上或生理上,都需要專業人士予以治療。

     1名林姓男子因猥褻女兒被判處應強制治療,遭檢方送交台北監獄,林妻提起聲明異議。最高法院認為,監獄不夠專業,應在醫院治療,昨天撤銷林男移送監獄的執行。

    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聞訊後表示,最高法院法官把「性侵犯」和「精神病患」混為一談,醫師沒有權利把性侵犯拴在醫院;而且再犯高危險的性侵犯出入醫院治療,也會讓病家感到不安。

     依最高法院裁定書,治療是治病療疾之意,而治療場所以醫院最適當,監獄則用來囚禁犯人;縱使有教化、矯正功能,但對一般人來說,醫院和監獄大不相同,將醫院治療的病人送入囚禁犯人的監獄,不但傷害人性尊嚴,也易導致旁人以負面有色眼光對待。

     最高法院指出,針對性侵犯罪,歐美國家已有多年研究,認為性侵犯多因早期創傷、受虐而顯現的病態人格特質,甚至有精神、心智方面的疾病,偏差心理若未經妥適治療,將一再犯案。應依個案化方式區別強暴、亂倫等犯罪類型,設計適當治療方法,矯正偏差心理。

     最高法院建議,應整合法律、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3領域組成醫療小組,並以醫師為主持人,了解每1個案的成長背景、人格特質等各種細節,因而不宜以兼差醫師充任。

     法務部表示,最高法院裁定書是強制治療性侵犯理想的目標,但法務部基於土地、經費、人力與戒護有諸多困難,在尚未找到適當處所前,仍將受處分人送往台北、台中、高雄3所監獄增設的強制治療保安處分處所專區治療。

     法務部指出,依照刑法第91條規定刑前強制治療保安處分,受處分人在治療期間必須接受妥善戒護;但目前沒有醫療機構有自行解決戒護的能力,行政院衛生署也尚未指定適當醫療處所,且監所戒護人力不足,無法再撥出戒護人力支援醫療機構。

     法務部官員指出,曾有性侵犯個案被監所人員移送醫院治療,但遭到醫院、附近居民反對,法務部為迎合民意,才會把性侵犯送往矯正機關收容治療。法務部矯正署已爭取經費,在台中監獄旁的培德醫院擴充設施,預計有45個床位。1000624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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